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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9
粤建管函[2005]47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进一步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遏制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71号)精神,我厅决定对2005年7月14日以来曾发生四级以上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要对辖区范围内今年7月14日以来曾发生四级以上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名单详见附表)。
二、复查内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发生事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复查要求:
1.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组成复查组,每组设组长一名,配备土建、机电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各两名,对发生事故的工地按照JGJ59-99进行检查,提出复查结论。
2.各市建设局(建委)要将复查情况以及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于12月5日前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我厅将根据各市报送的情况对相关企业作出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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